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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贵重物品丢了怎么办?快递企业“卖”了个人信息将受到怎样的处罚?3月27日,我国**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昨天,我市召开《快递暂行条例》宣贯会议,市邮政管理局相关人士对条例中的几大亮点给予了解读。
“收到包裹后,我都会把面单撕碎了扔掉,但是不能保证快递企业不会把这些个人信息拿去卖钱啊。”市民范红艳是个网购达人,暴露在外的包装面单上的个人信息,让她很不放心。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果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或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之前邮政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是指出不得泄露寄件人信息、隐私等,没有明确指出对“卖信息”该如何处罚。条例明确“重罚”后,将为用户信息加上一把“安全锁”。
近年来,在外地一些城市,快递贵重物品丢失后往往只能获得很少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明确,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填补了邮政法只规定给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
市邮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条例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用户多一层赔付**。
市民张小姐在挂着“××快递”招牌的小网点寄了封重要文件,却被对方延误了近一周,以至于拖累了工作进度。她拨打该公司总部的投诉电话,却被“踢皮球”。以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了。《条例》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为了防止采用*模式的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推诿,条例规定用户既可以向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的所属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市邮管局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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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出台,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在**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必将发挥积极作用(据3月28日《新京报》)。
如今在人们的生活中,快递已经不可须臾离。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世界**快递大国,快件业务量连续**世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快递行业面临着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服务规则不太明确等问题。即将实施的条例,针对寄件人隐私保护、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快递车辆的规范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了消费者关注的众多问题。
法规发挥要应有功效,有效实施是关键。一个快递法规如何有效实施,笔者这里抛砖引玉说几个具体问题。
监督管理配套措施要跟上。条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我国快递业务量巨大,2017年业务量突破400亿件,预计每年还会以100亿件左右的速度增长。每年四五百亿件,算下来每天就**过1亿件,这样巨大的数量,监督管理工作量可想而知。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举措,在力量**、完善流程、提升效率等方面做好准备。在责任认定方面也要有细化的措施。比如,条例规定不得出售、泄露用户信息,那么,在很多渠道都能获取用户信息的当下,该如何认定是快递企业所为?这需要下些功夫。
投诉渠道需进一步通畅。首先要完善统一的投诉平台。快递服务遇到问题,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快递企业自己的平台投诉,由快递企业予以处理。企业“自己监督自己”,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切实**。这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服务投诉平台,消费者不管通过哪家快递企业寄收快件,如果投诉后对企业的处理不满意,都可以通过统一平台妥善处理。其次,投诉处理要重效率。现在的快递,“当天达”“次日达”已经非常普遍,投递速度非常快。这样的速度,也要体现在投诉处理上。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比如,条例规定,“依法**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这就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机制,既要保证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又要保证快递服务车辆遵章守纪。
快递是新业态,存在很多未知事项,条例在制度安排上还留有空间,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还可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制度措施。希望相关部门多听意见,多加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